7.地方法规可否规定当事人不服依照
渔业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先经复议
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问: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条例可否规定:当事人不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88年11月19日)
答:
渔业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没有规定必须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而上海市修改水产养殖保护条例的决定规定,当事人必须经过复议之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使复议成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的必经程序,与
渔业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是不符合的。应该按照
渔业法的规定执行。(1980年12月20日)
8.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按哪个法律规定执行
问:
土地管理法总则第
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据此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林地,包括国营林业局经营的林业用地,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
九条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
森林法、
草原法和
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森林法第
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据此认为,国营林业局经营区域的林业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应该怎样理解
土地管理法的第
五条和第
九条?(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198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