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国家禁止出口的
文物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的通知
(1987年4月1日 (87)财预字第53号)
各省(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六条“……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精神,我部(86)第228号《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三项“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一段,补充为“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