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1987年2月3日文化部颁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一级文物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博物馆、文物单位,有关文物收藏部门,均可用本标准鉴选和定级。社会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级时,可照此执行。
凡属一、二级藏品的文物均为珍贵文物,三级藏品中需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如下:
一级文物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代表性文物。
2.反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代表性文物。
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统一的代表性文物。
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经济剥削、政治压迫,以及有关著名起义领袖的代表性文物。
5.反映中外友好往来和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代表性文物。
6.反映中华民族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
7.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事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及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性文物。
8.反映各民族的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
10.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代表性文物。
11.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及其有关重大历史事件、领袖人物、著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
12.反映有关中国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爱国侨胞及其它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13.其它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代表性文物。
二级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