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发[1986]49号文件的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要端正思想,做出表率,提高对制止向企业摊派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带头贯彻执行国发[1986]49号文件。哪一级发生问题,由哪一级首长负责。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1986]49号文件的精神,对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清理,凡与文件精神不符,上面开了口子,导致下面摊派的,要立即明令废止,并将清理情况报告国家经委、审计署和财政部。
(三)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应把向企业摊派问题列为检查内容之一。检查的重点应当是搞摊派的部门和单位,而不是受害的企业。
(四)建议国务院授权国家经委会同审计署、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成立国务院制止向企业摊派联合办公室(不增加编制,不确定级别,不增加经费),负责督促检查国发[1986]49号文件的贯彻情况,处理有关摊派的事件。
(五)严肃纪律,坚决按照国发[1986]49号文件办事。所有摊派都必须制止,特别是在《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颁发之后,凡是以兴办市政建设、城市公用设施和教育事业为名,向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学生家长进行摊派都是不合法的,被摊派者有权抵制,各级财政部门有责任将摊派所得收缴国家财政。近期内要抓住一些典型案例,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通报全国。
(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制止向企业摊派的宣传报道,统一思想,形成舆论力量。不要把一些向企业摊派的做法作为经验去报道。要多宣传在城市建设和其它建设事业中量力而行的典型事例。
(七)健全法制、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制订《企业保护法》,各级司法机关尽快建立经济法庭,受理有关摊派的案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审计署
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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