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
《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
《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报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地要定期对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试办的
《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新设
《目录》外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地要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