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
《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