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
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为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