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大事故(含未遂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安监总厅字〔2005〕82号)
根据《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3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总局各司(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做好特大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备案、跟踪及通报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特做如下规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办、汇总,由安全生产协调司(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统一归口负责。
在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中,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有关规定,在总局领导带领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具体负责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业务司根据职责分工配合监察专员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结案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各省(区、市)负责调查处理的非煤特大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按事故发生的行业、类别,由各相关业务司听取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审核意见。事故批复结案后,由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总局备案。各业务司要做好事故备案登记工作。
三、煤矿特大事故调查结束后,仍按现有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并报总局备案。
四、对社会影响较大、涉险50人以上的特大伤害未遂事故,由各主管业务司责成省(区、市)安全监管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进行核查、处理,并跟踪督办核查、处理情况及结果,及时报总局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