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年龄在76岁以上者。
6 管理对策
6.1 管理原则
6.1.1 尘肺病人确诊后,统一实行首诊、建档、分级鉴定的原则。
6.1.2 建立尘肺病人两级管理网络,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6.1.3 实行尘肺病人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含医疗点)、家庭病床治疗的三级医疗体系。
6.1.4 实行尘肺病人与尘肺合并结核病人完全分开管理的医疗原则。
6.1.5 以并发性疾病为主的尘肺病人,由职工医院负责对症治疗的原则。
6.2 管理机构
6.2.1 一级管理机构
职业病防治院(所),负责所属厂矿尘肺病人分级管理的指导和实施。凡新确诊和晋级的尘肺病人,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每年底将尘肺病人动态变化情况,汇总上报给主管部门。
6.2.2 二级管理机构
厂矿的安全(安环)科或职工医院职业病科,负责本单位的尘肺病人管理。及时安排新确诊病人脱尘、健康疗养等,与工会、劳资等部门共同合作,按季度将本单位尘肺病人脱尘、退休、死亡等变化情况上报给一级管理机构。
6.3 健康管理档案
a.厂矿尘肺病人管理登记册。
b.尘肺病人健康管理册。
c.尘肺病人分级管理卡片。
6.4 医疗管理
6.4.1 Ⅰ级管理
6.4.1.1 新确诊的尘肺病人,两个月内调离原接尘岗位,最迟不超过半年,同步进行分级鉴定。
6.4.1.2 每间隔3~4年,进行一次分级鉴定。
6.4.1.3 除急诊外,日常以职业病门诊治疗为主。
6.4.2 Ⅱ级管理
6.4.2.1 每间隔2~3年,进行一次分级鉴定。
6.4.2.2 除急诊外,每3~4年可安排1~3个月住院疗养或治疗。日常以职业病门诊治疗为主。
6.4.3 Ⅲ级管理
6.4.3.1 每间隔1~2年,进行一次分级鉴定。
6.4.3.2 每1~2年安排2~4个月住院治疗;日常以职业病门诊或医疗点治疗为主,对病情较重者,应设家庭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