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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失效]

  第五十条 根据尘肺病患者分级管理的要求,Ⅳ级管理对象,每年进行分级鉴定一次。每年安排4~6个月住院治疗。出院期间,可设立家庭病床治疗。Ⅲ级管理对象每1-2年重新进行分级鉴定一次。每年安排3~4个月住院治疗,日常以门诊就近医院治疗或设立家庭病床治疗。Ⅱ级管理对象每23年重新进行分级鉴定一次。除急诊外,每1~2年安排2~3个月住院疗养或治疗。日常以门诊治疗为主。Ⅰ级管理对象,每3~4年重新进行分级鉴定一次,除急诊外,每2~3年有计划安排1~2个月住院疗养,日常以门诊治疗为主。
  第五十一条 凡新确诊的尘肺病患者,按每确诊一名,从该企业的利润留成中支付5000元,用于职业卫生装备建设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这一费用,由企业财务部门掌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设备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止粉尘危害设施的计划和费用比例,不得任意削减。
  第五十三条 企业防止粉尘危害,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如下:
  1.根据国发(1979)100号文件规定,每年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取10~20%。不足部分可从税后留利等自有资金中补充。
  2.从企业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的产品实现的利润中开支。按(79)财企字707号、(79)国环字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应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年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一部分。
  4.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或从税后利润中解决。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精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直到行政处分。
  1.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2.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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