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除尘设备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同时考核。确保正常使用。严禁擅自拆卸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按粉尘危害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定防尘专职机构或车间,负责对防尘设施进行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安全(环保)处(科)要定期对防尘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防尘设施要建立档案和台帐,登记技术性能及使用状况。防尘设施需要报废时,应经安全(环保)处(科)审定。
第三十九条 产尘岗位的职工都应严格执行防尘操作细则:
1.采用干式除尘的,应先开除尘设备或喷雾洒水后,后开生产设备,先停生产设备,后停防尘设备或喷雾洒水。湿式除尘器要先送水、后送风。要保证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严禁擅自停开除尘设施。
2.在采矿、爆破作业和其它凿岩爆破作业中,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和通风等防尘措施。
3.经常清扫设备(含除尘设施)和地面的积灰。要先洒水后清扫或水冲地坪。禁止使用高压风吹刷,防止二次扬尘。
4.在操作产尘物料时,要轻拿、轻放、轻摊、轻倒、做到不漏尘,不扬尘。
5.凡在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呼吸保护用具。
6.除尘设施如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应有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休息室,休息时不接触粉尘。休息室要加强管理,经常保持清洁。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必须计真贯彻执行《冶金企业测尘办法》,对应测点定期进行粉尘测定。测尘结果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第四十二条 对粉尘合格率、除尘设备完好率和运转率的要求,应作为企业升级的条件之一,并列入企业经济责任制的考核指标内,定期进行考核。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应按粉尘危害程度的不同,实行粉尘危害分级管理。一般情况下,Ⅰ级管理为4年检查一次;Ⅱ级管理为3年检查一次;Ⅲ级管理为2年检查一次;Ⅳ级管理为1年检查一次。检查的内容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的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