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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五条 采矿、选矿、耐火、烧结、炭素、铸造、铁合金生产等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必须建立通风防尘专业队伍。防尘工作人员属于接尘作业的生产人员,其人员配备,在矿山不得低于接尘人数的5~7%;在选矿、耐火、烧结、炭素、铸造、铁合金生产等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不得低于接尘人数的3~5%。人员统计范围包括负责防尘技术设施的安装、维修与管理人员、专职测尘人员等。
  第十六条 企业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立职业卫生研究所或职业病防治科。在小的厂(矿)企业中也应在卫生所内设专(兼)职职防人员,负责本单位尘肺预防、健康管理与科研工作。职防人员按接尘人数的2‰。配备。
  第十七条 尘肺患者超过100人的企业,应建立尘肺病房或疗养院(所),供尘肺病人治疗、疗养用。床位数按接尘人数的1%或尘肺病现患病人数的5~20%配备。医务人员按床位的1.2倍配备。以上床位数及人员数的确定还要考虑患者现状,酌情增减。
  第十八条 厂(矿)长、经理及专职职业卫生机构的职责是:
  1.厂(矿)长、经理
  (1)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2)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条例、规程、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经常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配备质量符合要求的人员。
  (4)组织领导经常和定期的专业性检查和评比工作。
  (5)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职业卫生年度计划和发展计划。
  2.防尘部门
  (1)制定通风、防尘的规章制度,负责日常的通风除尘的设计、资料整理、保管及绘制有关图纸等工作。
  (2)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通风除尘的技术措施计划、发展规划和提出通风除尘设备、仪器、材料计划。
  (3)测定、统计、报告作业场所的通风防尘设备运转效果和其它职业危害情况,以及井下气象条件、主扇工况、矿井通风鉴定指标等。
  (4)领导和检查本单位通风防尘专业队伍的工作。
  (5)负责防尘作业现场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工作。
  (6)负责与职防、劳资等部门协调安排体检、病患脱尘和管理等工作。
  (7)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防尘培训和教育工作。
  (8)参与有关产生粉尘危害作业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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