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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失效]

  第八条 对初次从事生产性粉尘作业的职工,应受防尘、预防尘肺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
  要加强粉尘性质和防止粉尘危害的宣传教育,让全体职工了解粉尘的危害性和可防性,以增加自身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要向尘肺病患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特别是防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积极开展有益于尘肺患者身体健康的体育活动。
  第九条 企业不得转嫁粉尘危害。不允许在没有防尘设施的条件下,将有粉尘危害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外包、扩散给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乡镇企业。
  第十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的厂(矿)长、经理对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的副厂(矿)长、副经理协助厂(矿)长、经理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其他副厂(矿)长、副经理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冶金厅(局、公司)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政策、法令、规程、标准、细则和办法。
  2.对所属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计划、规划和管理。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对所属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及时交流和传递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信息。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有关安全、工业卫生篇的审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5.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竞赛评比以及总结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组织协调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机构。加强管理,防止粉尘对职工身体健康的危害,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的安全(环保)处(科)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防尘工作。在采矿、选矿、耐火、烧结、炭素、铸造、铁合金生产等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安全(环保)处(科)内要设专职防尘的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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