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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冶金工业部[89]冶安环字第6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文件要求,为保护冶金工业职工身体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肺病,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红则》适用于冶金工业所有产生粉尘作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及补偿贸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企业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其防尘设施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冶金企业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设备,在生产使用中产生粉尘危害的,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尘技术装备,不准削减。配套的防尘技术装备若由国内制造,必须同时纳人计划,落实生产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时安装和投产使用。
  第六条 各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和冶金部有关职业卫生(工业卫生或劳动卫生)条例、标准、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键康管理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不准招收和调配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粉尘作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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