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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试行)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试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10年1月27日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四章 临时评审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报酬和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当事人采用争议评审方式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建设工程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时,根据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争议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进行评审,由评审组作出评审意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对评审意见的效力做出约定,评审意见依约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对评审意见的效力未作约定但同意适用本规则的,在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后,评审意见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规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其它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三条 本规则在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对特定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 评审组

  第四条 评审组分为常设评审组和临时评审组。
  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在约定的期限内确定评审组成员,成立常设评审组,以跟踪了解合同履行的情况,协助预防争议;常设评审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评审有关争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成立临时评审组,评审特定争议。
  评审组的产生方式和工作内容、评审程序、评审意见的效力、评审组成员的报酬和费用等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而同意适用本规则的,依据本规则确定。

  第五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评审组由一名或三名评审专家组成。
  当事人没有约定评审组组成人数的,评审组由三名评审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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