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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轮胎产业政策》的公告

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充分发挥税率对产业发展的调控作用,科学制定轮胎产品、轮胎生产原料的关税税目和税率,统筹轮胎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轮胎行业产业损害预警体系,维护我国轮胎产业安全。

  第四十条 出口轮胎必须从符合本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采购,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标准;进口国有更高标准要求的,还需同时符合进口国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进口轮胎必须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八章 品牌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轮胎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合法商标,严禁生产割标轮胎、改标轮胎和假冒伪劣轮胎。

  第四十三条 引导和鼓励轮胎企业制定品牌培育规划,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发展自有商标产品,维护自主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品牌价值。

  第四十四条 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和品牌营销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品牌产品销售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十五条 鼓励轮胎生产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轮胎营销商建立战略协作关系,创新服务理念,转变轮胎经营方式。

  允许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从事轮胎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

  第四十六条 严禁营销走私轮胎、不合格轮胎、割标轮胎、改标轮胎以及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的载货轮胎和乘用轮胎;严禁经销无三包轮胎。

  第四十七条 引导轮胎生产企业与营销企业、大型运输集团、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建立以旧翻新、以旧换新等轮胎营销模式。

  第四十八条 建立轮胎(包括翻新轮胎)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先从Ml类车辆用轮胎(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逐步在全部轮胎产品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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