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引导和鼓励轮胎生产企业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开展以增加品种、提升质量、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和安全生产为重点的技术改造。
开发可回收再利用的橡胶、环保型助剂等原材料,废轮胎回收利用技术;完善推广低温炼胶和充氮硫化工艺;强化密炼粉尘、炼胶和硫化烟气的治理,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简化并逐步取消轮胎外包装。
第十五条 鼓励轮胎企业推进条码技术、射频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在轮胎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建设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的信息化集成系统,创新轮胎产品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模式。
第四章 配套条件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轮胎企业参与天然橡胶种植和加工,优化天然橡胶的初加工,提高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和物流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天然橡胶种植和加工基地。
健全完善天然橡胶储备机制,加强天然橡胶期货市场建设,保持国内天然橡胶市场的平稳运行。
第十七条 加快开发异戊橡胶、卤化丁基橡胶等品种,增加顺丁橡胶和丁苯橡胶等合成橡胶品种牌号,逐步提高合成橡胶使用比例和研制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新型结构钢丝帘线和高模量、低收缩涤纶帘子布、高强力尼龙帘子布等轮胎骨架材料的开发和使用,加快芳纶纤维的产业化与应用开发。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环保型橡胶助剂和专用炭黑、白炭黑等原料。
第二十条 鼓励大型和新型密炼机组、胎面复合挤出机组、钢丝压延机、钢丝帘布裁断机、子午线轮胎成型机械和轮胎半成品、产品无损检测及在线检测设备等子午线轮胎专用关键设备的研发,提高生产装备及监测控制水平。
第五章 行业准入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轮胎生产及轮胎翻新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轮胎产业发展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