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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轮胎产业政策》的公告

第二章 产品调整

  第六条 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宽断面、扁平化的乘用子午线轮胎以及无内胎载重子午线轮胎。2015年,乘用车胎子午化率达到100%,轻型载重车胎子午化率达85 %,载重车胎子午化率达到90%;注重工程子午线轮胎、航空子午线轮胎和低速车辆子午线轮胎的开发。

  第七条 鼓励汽车企业装配新型轮胎产品,提高国产大型客车和载重车装配轮胎的子午化率,2015年基本实现装配轮胎子午化和无内胎化。

  第八条 严格限制斜交轮胎发展,除航空轮胎外,不再新增斜交轮胎产能。淘汰年产50万条及其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限制发展有内胎载重子午线轮胎。

第三章 技术政策

  第九条 坚持引进技术和自主创新相结合,跟踪并开发轮胎前沿技术,鼓励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推动自主创新技术的产业化。

  第十条 引导和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利用技术集成和新技术工程化应用开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鼓励开展“产学研用”联合开发和委托开发。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引导和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实施人才战略,与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培养和委托培养急需的技术人才;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引进高水平人才,聚集智力资源。

  第十二条 根据我国轮胎和轮胎翻新产业技术发展状况和国际轮胎标准发展趋势,及时制修订我国轮胎和轮胎翻新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引导和鼓励建设服务于全行业的轮胎性能检测中心、评价试验场和工程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 引导轮胎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特别是汽车生产企业,共同研发轮胎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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