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研究会理事人数的10%。
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由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有协调能力,能团结带领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正高级学术职称或司局级行政职务。
上述人员的分布、结构要合理,要有代表性。
第十条 研究会会长一般不兼任中国法学会所属的其他研究会会长职务。
第十一条 研究会可设名誉职务,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并聘任。
第十二条 研究会可以在港、澳、台地区产生理事,候选人事先应报中国法学会,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研究会理事应当参加研究会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本届期内有三年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研究会。
第三章 研究会的设立与撤销
第十四条 设立研究会要根据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对某一领域法律研究的需要和学科理论研究的需要,并且该学术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研究力量。
批准设立新的研究会,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设置。
第十五条 设立研究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的学科带头人发起,组成筹备组,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申请报告、研究会章程草案和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员的构成方案。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人选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由中国法学会主管部门对拟设研究会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可邀请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学者专家对设立该研究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初审意见提交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会长办公会作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决定后,予以书面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