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2日)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国法学会
2008年3月21日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会建设,规范研究会活动,促进研究会发展,发挥研究会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是团结与组织相关法学研究领域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骨干队伍和依靠力量。
第三条 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研究和学科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与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评选优秀法学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章 研究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研究会设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通过研究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五条 研究会理事应从本学科、专业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处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理事应当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当履行入会手续。
第六条 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报由中国法学会统一制作的《理事候选人登记表》,并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第七条 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