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监督生产者规范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1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环节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从近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发现的各类问题来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超过标准规定范围和规定限量使用添加剂(以下简称“两超”)的问题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依据《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和卫生部、质检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
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要求,总局提出以下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工作意见。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综合采取配套监管措施,力争到2010年底,基本遏制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两超”问题。
一、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其基本条件,取得生产许可。新设立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已经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明的,许可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卫生许可证明到期前6个月,应依法申请生产许可证。凡未取得上述许可证明的,一律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
(二)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严格审查申请者的申请材料、核查生产现场、检验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对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和卫生部公告,但没有相应的产品质量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时,应提交国务院卫生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