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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示范工程的验收应当对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技术指标的实现程度、成果资料及有关数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对专项实施的预期效益、示范效应、资源利用提高情况。进行审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实施过程中应精心组织、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进度和质量,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定期报送示范工程实施情况,重要进展和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部机关相关司局和组织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实施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技术支撑作用,以保障专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土资源部根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矿山企业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专项实施相关工作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有关部门(企业)要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落实人员,建立联络员制度,为专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约束机制,认真审查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矿山企业在专项申报和实施过程中要保证相关材料真实可靠,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并核实矿山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矿山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获奖励资金和示范工程补助资金的,要全部收回资金并取消奖励或示范称号。
  第三十六条 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产督察员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等工作,结合日常管理,全面考察、科学评价矿山企业,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矿山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内容,以保障专项工作取得成效。
  第三十七条 结合专项工作的实施开展重大课题的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管理提供业务支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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