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示范工程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支持的重点及方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技术方法先进可行,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果显著,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三)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指导目录的有关要求。
(四)示范工程有关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确保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得到及时有效开展。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五)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 示范工程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立项背景及意义,总体目标,技术路线,重点任务与进度安排,资金预算,预期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组织实施及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示范工程年度计划按照以下原则安排:
(一)优先安排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的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和能源矿产的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以及国家重要矿产资源基地、资源型城市和矿业经济区的示范工程。
(二)优先安排技术先进、有市场、有竞争力、效益好、示范效应显著和已经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当年可以开工的示范工程。
(三)优先安排具备建设绿色矿山条件的示范工程。
(四)优先安排大宗难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十九条 示范工程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支持额度根据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规模效应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条 示范工程的预算编制和管理严格遵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支出范围。示范工程补助经费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复。
第三十一条 示范工程完成后,矿山企业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