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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矿山企业法定证照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六)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根据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矿山企业地区分布情况,并结合当年预算安排,确定当年各省(区、市)、中央矿山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奖励名额及示范工程资金支持的项目数量。计划单列市列入所属相关省统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划分为四个类别:一类1000万元,二类800万元,三类500万元,四类200万元。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成效特别突出的,给予2000万元特殊奖励。
  “以奖代补”工作采取资金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奖励等级根据综合评价指标排序确定。
  综合评价指标是指: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的销售收入(简称“增量收入”)和用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直接投资金额(简称“直接投资”)两项指标的综合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分:
  P=(⊿F+I)×λ
  式中:p--综合评价指标(单位:万元);⊿F--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指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单位:万元);I--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直接投资额(单位:万元);λ--专家评判系数。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根据矿产资源急缺程度,可适时对不同矿种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当年获得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次年不能申报,但获得奖励资金后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面有突出成效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在三年内安排使用奖励资金。当年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的总结报告,必须于下年度的7月底之前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并连同矿山企业的总结报告,于8月底前报送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章 示范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示范工程重点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具有较大规模效应、技术先进、示范效果显著的矿产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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