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以奖代补”管理
第十七条 “以奖代补”工作重点支持运用新技术、采用新工艺、加强管理,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明显高于规定标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制,各类资源储量资料齐全,动用、采出、损失量和“三率”管理资料台账清楚、规范,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开采回采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二)选矿回收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三)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四)矿山生产中尾矿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充分利用低品位矿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利用废石(煤矸石)、矿山废水等废弃物取得显著成效。
(七)近三年矿山企业自筹资金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申请书。
(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发展历程、开采方法、选矿工艺,资源储量的占用、消耗、保有情况,设计(核定)和实际的“三率”指标;
2.申请理由;
3.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主要做法;
4.矿山企业近三年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的项目投资情况;
5.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经济效益计算与说明。填写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收入增量计算表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投资表;
(三)近三年符合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要求的矿山储量年报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
(四)近三年矿山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以及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经济效益有关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