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部的安排,承担对“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申报材料专家审查的具体工作,汇总专家审查意见、提出示范工程年度计划建议报部。
(三)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开展必要的实地核查。
(四)承担示范工程验收和专项工作实施情况评估的具体工作。
(五)承担专项工作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承担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和示范工程资金补助的对象为采矿权人,但大型矿业集团公司下属的独立矿山可以作为申请对象。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资金或示范工程资金补助的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二)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了国家有关的税费。
(三)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五)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应完成资源整合,实现了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请专项资金的矿山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归口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的主管部门(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非中央所属单位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有关专家对矿山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实。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对申报的矿山企业排序后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报部材料包括文件、矿山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经核准后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数据光盘各三份),并按要求进行网络申报。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组织实施单位做好相关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