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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矿山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进一步提高“三率”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不得用于职工个人奖励或工资、福利性支出;示范工程资金专项用于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考核标准,开展绩效评估和考核,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管,宣传、推广矿山企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专项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和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职责:
  (一)协商财政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制定专项工作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审定下达示范工程年度计划,研究制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指导目录。
  (三)组织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考核办法和评估验收标准。
  (四)协商财政部审定拟奖励的矿山企业名单和奖励等级,审定拟补助的示范工程名单和补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五)宣传和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管理经验。
  (六)组织获奖和实施示范工程的矿山企业指导其他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协商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申报。
  (二)协商省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和初步审查,并汇总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三)协商省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报送专项工作总结材料。
  (四)承担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职责:
  (一)组织所属矿山企业申报“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
  (二)按要求审核所属矿山申报材料,并汇总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三)开展专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报送专项工作总结材料。
  第十条 组织实施单位职责:
  (一)拟订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考核办法、评估验收标准,建立评审专家数据库,拟订专家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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