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22号)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2010年8月17日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和《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工作包括“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
“以奖代补”是指通过考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示范工程主要是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多金属尾矿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专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三)示范引导,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遴选获奖和示范工程资金补助的矿山企业,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