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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1992)[失效]


  第九条 事故调查应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条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要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级组织调查:
  (一)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
  (二)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由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或国家建材局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第十三条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事故责任分析,确定事故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要对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专门调查,逐项核实,将统计结果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后果(损失大小和性质)及责任者的认识态度(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等),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根据国家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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