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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1992)[失效]

  (五)触电(包括雷击);
  (六)淹溺;
  (七)灼烫;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及平地上坠入坑内等);
  (十)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倒塌,土石塌方等);
  (十一)冒项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放炮;
  (十四)火药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包括煤尘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与窒息(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等中毒);
  (二十)其他伤害。

  第六条 事故原因划分;
  (一)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防护、保险、联锁、信号等)缺少或有缺陷;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四)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五)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六)劳动组织不合理;
  (七)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八)技术和设计上有错误;
  (九)教育培训不够,未经训练,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十)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十一)违章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
  (十二)其他。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七条 企业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并按规定积极进行处理:
  (一)轻伤事故,应逐级上报,24小时内报告厂长和安全技术部门;
  (二)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一次伤亡3人以上的事故,要立即逐级上报或直接报告厂长,厂长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务或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等部门;
  (三)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事故、一次伤亡3人以上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级建材主管部门;一次伤亡3人以上事故报至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八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车间填写“事故登记表”,除留存外,应分送厂长、厂工会和安全技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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