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24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建材生管发[1992]6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建材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对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填写事故报告书;做好事故结案和材料归档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事故原始资料,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数据综合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
(三)从抓安全技术措施入手,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同类事故或类似事故的发生。应用安全系统工程,进行事故预测预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四)对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内县以上建材企业。其他建材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伤亡事故分类
第四条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职工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第五条 伤亡事故类别划分:
(一)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撞、倾覆等);
(三)机械伤害(包括绞、碾、碰、割、戳等);
(四)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或在起重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