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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0年8月28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称《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它具有程序简便、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能够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化解纷争。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数百万件。人民调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增进人民群众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颁布施行《人民调解法》,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收了近年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为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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