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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关于2011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渔业执法方面。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各有关海区渔政局要组织协调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管理队伍,重点组织和开展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协定相关水域的海上巡航检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行为,防止我国渔船进入朝韩敏感水域作业,对在韩方水域无证作业、进入韩方领海作业以及使用暴力妨碍公务三种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格遵照有关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二是黄渤海区渔政局要继续组织开展好中韩两国渔业执法公务员互换乘船交流和渔业执法公务员互访工作,并充分利用好双方渔业执法机关联络机制,及时相互通报执法有关情况;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对买卖和租赁入渔许可证、制作、使用假入渔许可证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关查处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

  有关协定水域作业渔船名册编报、渔捞日志回收和发放等工作,由黄渤海区渔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研究部署,东海区渔政局协助。有关紧急避难,韩方“特定禁区”、“特定水域”,我国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管理以及黄海北部和东海中、南部韩国渔船管理等问题,仍按“农业部47号令”、“96号文件”和我局《关于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渔政[2001]131号)要求执行。

  请黄渤海区渔政局尽快制定实施具体办法,组织部署相关工作,并于2011年底前将协定实施情况报我局。

  2010年9月29日

  附件:
  2011年韩国水域我国渔船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表

作业类型

许可入渔船数(艘)

渔获配额(吨)

合计

黄渤海区

东海区

合计

黄渤海区

东海区

双拖网

824

620

其中220至300总吨双拖不超过32艘,进入北纬33度45分以南、韩国单拖网禁渔区线内作业双拖不超过58艘

204

其中220至300总吨双拖不超过4艘,进入北纬33度45分以南、韩国单拖网禁渔区线内作业双拖不超过16艘

41196

31016

10180

单拖网

(含桁杆拖虾)

16

0

16

666

0

666

围网

(网船22艘,灯船45艘,运输船25艘)

92

35

其中网船8、灯船17、运输船10艘

57

其中网船14、灯船28、运输船15

10869

4227

6642

刺网类

713

579

其中100至150总吨的刺网船不超过145艘

134

其中100至150总吨的刺网船不超过65艘

8128

6598

1530

鱿鱼钓

55

(由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安排)

4141

(由中国渔业协会

远洋渔业分会安排)

一般渔获物运输船

62(含鱿钓运输船3艘、补给船1艘)

43

19

(含由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安排的鱿钓运输船3艘、补给船1艘)

-----

----

-----

合计

1762

(含62艘一般渔获物运输船)

1277

(含43艘一般渔获物运输船)

430

(含15艘一般渔获物运输船、3艘鱿钓运输船、1艘鱿钓补给船)

65000

41841

1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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