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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关于2011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关于2011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渔政(周边)[2010]19号)


沿海有关省、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局:

  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届年会于2010年9月17日在韩国济州举行,双方就2011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达成一致。为切实做好2011年协定执行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安排

  2011年,韩国许可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以下称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为1700艘、渔获配额6.5万吨,渔获配额分配到船。请各海区渔政局、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修改后的《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渔船入渔程序和规则》和本通知要求,尽快将允许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到有关地区,并组织做好2011年我国渔船在韩国水域作业的入渔申请、许可证发放、渔船标识、渔船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渔捞日志,以及船名册汇总、通报等相关工作。

  (一)入渔船数和配额分配方面。2011年我国渔船在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和渔获配额(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分别由黄渤海区渔政局、东海区渔政局分配到有关省(市),再由有关省(市)逐级分配到县级(含)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县级(含)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分配到船。其中,鱿钓作业的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由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组织分配。

  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按需分配的原则,严格按照《关于2003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渔政[2002]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要求执行。申请入渔的渔船必须从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子系统在册渔船中产生,对因违规作业被韩方抓扣、近两年来有证不入渔、2010年配额完成率不足90%或将入渔许可证以买卖、租赁形式转由他人使用的渔船,取消其入渔指标分配资格。

  (二)入渔申请资料填报方面。根据商定,中韩双方自2011年起不再采取通报船名册相互入渔的方式,自2011年1月1日起,进入对方水域作业的本国渔船,须持对方颁发的入渔许可证作业。

  入渔申请资料办理方面的工作分工,仍按“96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拖网、围网渔船入渔申请资料,由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10年10月22日前报所在海区渔政局,海区渔政局审核汇总后,于2010年10月29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指挥中心于2010年11月5日前向韩方通报。刺网、鱿钓渔船入渔申请资料,按照相关入渔程序规则中规定的办证时间以及其他要求,由黄渤海区渔政局统一汇总后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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