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化妆品标准信息,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八)为化妆品监管部门政策法规制定和决策、突发事件处理、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建议和技术咨询;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标委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化妆品标委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规划等文件的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印制、发送和归档;
(二)负责化妆品标委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的记录、整理;
(三)负责组织落实化妆品标委会的有关决议;
(四)负责化妆品标委会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负责化妆品标委会的收文、拟办、督办、结办等工作,并按规定整理和归档;
(六)负责化妆品标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七)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化妆品标委会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化妆品标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德才兼备、作风严谨、廉洁公正、身体健康;
(二)对化妆品专业具有较高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熟悉和热心化妆品标准工作,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化妆品标准的信息和进展;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化妆品标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并承担分配的任务;
(二)积极收集有关标准的信息,追踪发展动态,对标准制定、修订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四)保守相关秘密。
第十一条 为使化妆品标准工作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化妆品标委会设立咨询成员。咨询成员应为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企业推荐的本企业人员,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司局提出建议名单,送化妆品标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化妆品标委会予以聘任。
咨询成员承担对化妆品标准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职责,但无权参与化妆品标准的审评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