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许可检验申请表和检验报告中产品的颜色、物理性状应与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相符。
3.许可检验申请表和检验报告中产品批号应一致。
4.进行人体安全性检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得进行人体安全性试验。
5.防晒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中不论是否标注SPF值,防晒产品均应按
化妆品卫生规范有关要求检测SPF值;
(2)提交国外实验室防晒化妆品功能检验报告的,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有关要求提供;
(3)对于多色号系列产品,被抽检样品资料存在问题的,则对同时申报的多色号系列产品作相应处理。
(二)结果判定原则
1.申报产品的动物试验不得出现有明显的皮肤刺激性、腐蚀性和眼睛刺激性、腐蚀性,婴幼儿、儿童用产品应从严要求。
2.申报产品的动物试验不得出现有明显的皮肤变态反应和皮肤光毒性。
3.申报产品的致突变组合试验应为阴性。
九、人体安全性评价
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应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有关要求。
(一)非用后冲洗类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结果pH≤3.5或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设定pH≤3.5的产品,均应进行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受试物不得对人体有不良反应。
(二)人体封闭型斑贴试验
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产品,应进行人体封闭型斑贴试验。
30例受试者中出现1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不得多于5例(不含5例,下同),或2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不得多于2例(除臭产品斑贴试验1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不得多于10例,2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不得多于5例),或不得出现1例3级或3级以上皮肤不良反应。
(三)皮肤开放型斑贴试验
粉状(如粉饼、粉底等)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出现刺激性结果或结果难以判断时,应当增加开放型斑贴试验。
30例受试者中1级皮肤不良反应不得多于5例(含5例,下同),2级皮肤不良反应不得多于2例,或不得出现3级或3级以上皮肤不良反应1例以上。
(四)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和脱毛类产品应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1.育发类、健美类和美乳类产品30例受试者中出现1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不得多于2例(不含2例,下同),或2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不得多于1例,或不得出现1例3级或3级以上皮肤不良反应。
2.脱毛类产品30例受试者中不得出现3例以上(不含3例,下同)1级皮肤不良反应,或2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不得多于2例,或不得出现1例3级及3级以上皮肤不良反应。
(五)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应当在同一个人体安全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
十、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