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
(2)抑菌、抗菌、除菌、杀菌、消毒等内容;
(3)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4)功效宣称超出其定义范围;
(5)以“经卫生部批准” 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等名义,或以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进行宣传;
(6)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7)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的内容。
4.标注PFA值(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或PA+~PA+++的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仪器法)或测定PFA值(人体法),临界波长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370nm时可以标注广谱,小于370nm时不得标注广谱。
5.防晒类产品SPF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
(1)防晒类产品可以不标注SPF值;
(2)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不得标注防晒效果;
(3)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其标注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4)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不得标注实测值;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
宣称防水的防晒类产品,应标注浴后SPF值,若同时标注浴前SPF值,应予以注明。若浴后测定的SPF值与浴前测定的SPF值相比减少50%以上,则不得标注防水功能。产品中文名称中已有防水防汗等词语的,不得标注浴前SPF值。
6.防晒类产品PFA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
(1)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不得标注UVA防晒效果;
(2)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二)进口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1.申报产品配方组分不得与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原料不相符(欧盟规定应当标注的致敏性香精单体除外)。
2.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或有图案显示为儿童、孕妇用产品,申报产品时不得改变其适用人群。
3.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使用部位、使用方法、警示用语等的,申报产品时不得变更或删除相应内容。
4.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显示有内置说明书的,送审样品或申报资料中应有内置说明书。
5.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中如有产品中文名称的,申报产品中文名称应与其相符。申报资料中产品中文名称与产品原包装中文名称不相符的,应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中标注“原包装中文名称×××为×××地区销售的名称”。
6.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的SPF值、PFA值或PA值高于检测的SPF值、PFA值或PA值的,应按
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上予以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