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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与收益分配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应推动科研材料、数据、信息等在“学科群”内共享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与推广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重视对社会公众的科学普及工作。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五章 考 评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考评采取年度报告、抽查和五年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三十二条 专业性(区域性)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向综合性重点实验室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向农业部提交本“学科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按照“学科群”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考核和分类评估。每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十四条 考核和评估指标的设立突出针对性和导向性,形成分类分级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五条 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由农业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两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调整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农业部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译名为“Key Laboratory of xx, Ministry of Agriculture”;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统一命名为“农业部xx科学观测实验站”,英文译名为“Scientific observing and experimental Station of xx,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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