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农业部,农业部组织专家按“学科群”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科研单位、教学机构和企业联合共建。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开支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由依托单位从本实验室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的固定人员中推荐,报农业部批准后,由主管单位聘任。
第二十一条 综合性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1人,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的专家担任,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本“学科群”的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开展活动,指导监督实验室主任按照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开展工作,评价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员管理制度,保持人员的适度规模和合理流动。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和“学科群”内的公共平台,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并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制定相应办法,促进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实验站之间的科研人员互访、培训和进修工作制度化;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吸引优秀科研人才到实验室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研究,不断提高开放水平。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建立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反映科研工作和管理情况,相关信息作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考核和评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