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10]5号)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构建符合农业科研规律的重点实验室体系,规范和加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我部制定了《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9月27日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构建符合农业科研规律的重点实验室体系,规范和加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和培养优秀农业科技人才,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承担农业科技基础性工作,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的、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领域、产业需求和区域特点进行规划布局,包括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三个层次。基本组织思路是以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为龙头,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为骨干,科学观测实验站为延伸,建立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学科群”(也称“学科领域群”),逐步形成支撑和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的原则,进行分类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农业部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委托重点实验室承担;重点实验室应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任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农业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