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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范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12日 国质检动联[2010]376号)


各铁路局,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非洲猪瘟是猪的一种烈性传染病,可在短时间内造成猪毁灭性死亡。自2007年以来,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俄罗斯相继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疫情已由野猪传播至家猪,随着国际人流、物流快速增加,非洲猪瘟传入风险不断加大,我国防范非洲猪瘟工作正面临着空前严峻的挑战。
  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升边境疫情防控水平,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的传入,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鉴于当前国际上严峻的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各地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农业、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林业等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非洲猪瘟防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防范非洲猪瘟疫情传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各项措施和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做好非洲猪瘟的防范工作。
  二、迅速重点布控,密切关注境外疫情
  各相关部门要迅速进行重点布控。迅速开展摸底调查,查清我国边境,尤其是沿俄罗斯和中亚国家边境的野猪和媒介昆虫分布情况,确定高风险边境地区。农业、林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建立并完善非洲猪瘟监测专项,及时发现可能传入的疫情,并妥善处置。
  三、严格入境查验和检验检疫
  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来自非洲猪瘟疫区携带、邮寄物和运输工具的检疫、废弃物(泔水)及非法入境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海关要进一步加强口岸查验和加大打私力度。口岸边检机关和边境地区公安边防机关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公路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运输猪及其产品的入境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地方政府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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