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要求
(一)材料齐备。申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的区(县、市)和单位要总结形成本地、本单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报告,认真、据实填写《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申报表》(见附件)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二)确保质量。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区(县、市)和单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达到试点示范标准。
(三)统一申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10月15日前将申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的材料统一报送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统一评审,并适时开展实地检查评估。
附件:1.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申报表
2.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申报表
申报区(县、市)
| 区(县、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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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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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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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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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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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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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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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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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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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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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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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除综合情况介绍,若有典型社会工作人物与事迹,请作简介并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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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示范
创建活动
相关材料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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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区(县、市)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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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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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民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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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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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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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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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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