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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的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材料齐备。申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的区(县、市)和单位要总结形成本地、本单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报告,认真、据实填写《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申报表》(见附件)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二)确保质量。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区(县、市)和单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达到试点示范标准。

  (三)统一申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10月15日前将申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的材料统一报送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统一评审,并适时开展实地检查评估。

  附件:1.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申报表

  2.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申报表

申报区(县、市)

区(县、市)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分管领导

 

职务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申报理由

(除综合情况介绍,若有典型社会工作人物与事迹,请作简介并附相关材料)

             

试点示范

创建活动

相关材料

目录

 

  

 

 

 

 

 

 

 

 

 

 

 

 

 

 

 

 

 

 

 

     

申报区(县、市)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上级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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