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机制。试行问题产品召回、处置制度和损失赔偿基金制度。
第九章 中介组织
第四十八条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和产品检测、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的建设,完善组织体系和服务定位。鼓励农药企业积极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
第四十九条 大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有关农药规划、政策制定、生产和进出口、贸易争议及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征询、购买服务、工作委托等制度,提高中介组织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第五十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约束机制和行业协调机制,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统计与发布、技术开发与交流、知识产权咨询、管理创新、人才培养、进出口协调、贸易促进、争端与摩擦协调等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五十一条 大力推动合法检测和认证机构的检测、认证结果在各部门的平等认同工作,积极维护检测、认证机构的第三方公正地位。
第十章 社会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农药管理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完善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努力降低农药企业产污强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全面改善农药生产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加快农药工业综合能耗、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的制定,加强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五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农药企业使用可循环、环保的包装材料,强化农药企业回收处理过期、废弃农药和包装物的责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农药废弃包装物,减少农药废弃物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