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改进农药进出口管理制度。加强出口农药的生产准入、生产许可和登记审核。禁止环保不达标的企业生产和出口农药。限制或禁止列入“双高”目录的农药产品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 强化农药外贸企业的相关资质审查,鼓励农药外贸企业和合法农药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严禁借证、套证等非法出口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完善原药和制剂产品的相关税收政策,鼓励农药深加工产品出口,提高附加值和出口竞争力。制定限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农药产品出口的相关税收政策,优化农药产品出口结构。
第四十条 加强进口农药的原产地标识、登记和产品质量等管理,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市场公平竞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农药产品进出口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加强农药国际交流和国际农药发展态势研究,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健全相关风险基金、信用担保、投融资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到境外兼并重组、扩展生产能力,拓展国际市场。
第八章 市场规范
第四十三条 推动农药市场监管的有效整合,明确职责、合理分工,确保权力和责任统一,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四十四条 建立并完善社会举报渠道和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社会监督效率。
第四十五条 加强农药企业品牌建设和商标管理,实现由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和商标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优势农药品牌的带动和引领作用,支持企业之间开展品牌联合或整合经营,扩大优势品牌的市场份额。
第四十六条 鼓励创新营销模式和开发安全、环保的农药使用技术,强化企业对农药使用的指导,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减少农药的浪费及其对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