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需要,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下简称少年审判庭)。暂未设独立建制少年审判庭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或者指定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
7、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也可以根据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要求,设立统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庭。未设独立建制少年审判庭或者未设立统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或者指定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
8、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及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的设立、变更情况,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的设立、变更情况,应当逐级报告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
三、注重队伍建设,提升少年法庭法官的整体素质
9、各级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少年法庭法官队伍建设,着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10、各级法院应当从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中选任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一定的青少年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
11、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少年法庭法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少年法庭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少年法庭法官业务培训。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应当以多种形式定期开展少年法庭法官的业务培训。
四、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
12、各级法院应当总结完善审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特色工作制度,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13、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形成的反映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调查报告,应当进行庭审质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对调查报告的意见,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