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7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
为正确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执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努力实现少年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积极促进少年法庭工作的规范发展,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现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少年法庭工作
1、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少年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平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各级法院应当从实践“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贯彻好“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把少年法庭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少年法庭机构
3、各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切实关心和支持少年法庭机构建设,为少年法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4、最高人民法院设“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并在研究室设“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国法院少年法庭的日常指导工作。
5、高级人民法院设“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长由副院长担任,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各相关审判庭和行政部门负责人。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下设“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少年法庭的日常指导工作。“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室或者审判庭内。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暂未设立合议庭的,应当指定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