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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功能学试验 1.功能学试验方法、评价指标、判定标准等与现行规定一致的,不需补做或重做功能学试验。 2.功能学试验方法、评价指标、判定标准等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现行规定重做或补做功能学试验;动物功能学试验评价方法、指标和判定标准等基本相同或未发生变化,需增加人体试食试验的,按现行规定补做人体试食试验。 (1)依据1996年版技术规范进行功能学试验的,需重做或补做的功能学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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