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和再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复核和再评估工作。2008年前经原国家环保总局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和考核验收的创建城市(名单附后),均应按现行指标要求开展复核。2008年前经原国家环保总局技术评估但未考核验收的城市,均应按现行指标要求进行再评估。为有序推进复核和再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自查
各城市应对照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实事求是分析差距,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
二、严格预评估
城市经自查达到现行考核指标要求后,可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开展预评估。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指标完全达到现行指标要求。预评估意见应包括是否达到现行考核指标要求的结论性意见和现行指标完成情况的预评估报告。省级环保部门对出具的预评估意见负责。对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预评估意见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的,我部将在1年内暂停受理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创建推荐和预评估意见。
三、提交申请
通过所在省级环保部门的预评估后,各城市可向我部提出复核或再评估申请。原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前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提交复核或再评估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申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报告(或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报告),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现行考核指标达标情况自评估报告,以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评估或推荐意见。
我部将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受理各地提交的复核及再评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对城市开展复核或再评估工作。对于通过复核的城市,经公示后将按程序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对于通过再评估的城市,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工作。对于逾期未提交申请或未通过复核、再评估的城市,可按照自愿原则,适时向我部重新申请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