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科工局;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主创新程度;
(二)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进行形式审查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后,将评审结果,以及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结果,以及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奖,向获奖人员和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