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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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